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青0104执13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青海省电气技术开发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其名下银行存款317725.5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内。2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发放案款317725.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459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