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气技术开发公司

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与青海省电气技术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青0104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省电气技术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给付货款300000元及诉讼费5653元,共305653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2018)青0104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448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经查被执行人青海省电气技术开发公司银行账户中有总额存款,遂将其账户冻结,2018年10月11日承办人将被执行人青海省电气技术开发公司账户中310138元扣划(含执行费)至本院账户中,2018年10月16日承办人将案款305653元转至申请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账户中,现申请人同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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