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治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治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4763号 原告: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D6A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中治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同协路1279号西子智慧产业园10号楼6楼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X31L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治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9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0元,由江苏维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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