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下电气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3202某某与松下电气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91民初3201、3202、3203号

原告(被告):**,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瑶,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原告):松下电气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QWNAWW6H,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南街300号实验栋2F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OTAKIKIOSHI(大瀧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三人、原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850J,住所地上海市张杨路655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萌,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松下空调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空调)、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服)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三案,三方均不服苏园劳仲案字(2020)第1618号仲裁裁决,均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瑶、陈丽,松下空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上海外服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萌到庭参加诉讼。三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松下空调支付2020年4月、5月克扣的工资总计15240元;2、判决松下空调支付2019年度全年奖金447403.04元;3、判决松下空调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206872.16元;4、判决上海外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案件受理费由松下空调、上海外服承担。事实和理由:**于1994年11月1日入职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大连公司”),一直在松下大连公司任职。因松下集团内业务整合的需要,**、松下空调、松下大连公司于2018年8月7日签订协议书明确**与松下大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松下空调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累计连续计算。后**与松下空调于2018年8月7日签订了自2018年9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从事销售服务工作。2018年9月1日,**在松下空调的要求下与上海外服签订了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书,将**派遣至松下空调处工作,派遣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在职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处处为公司利益考虑,松下中国空调却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20日以**“工作失职、业务管理不善,应收债权预期,给公司造成经营损失”为由对**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并同时给予降职、降级、不予发放2019年度全年奖金的处分。后松下空调又无任何事实依据于2020年5月27日以**“在工作过程中不遵守业务流程、或故意、过失的工作错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或丧失信用”为由对**作出退回上海外服的处分,上海外服据此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该解除行为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松下空调捏造事实对**连续作出严重警告、降职降薪、扣除2019年度全年奖金、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已经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松下空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答辩称:1.判决松下空调无须向**支付2019年度奖励金424304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松下空调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案中,两被申请人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上海外服向松下空调提供劳务派遣员工。2018年9月1日,**与上海外服签订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并签订《派遣协议书》,约定由上海外服将**派遣至松下空调处工作。自此,**作为劳务派遣员工在松下空调工作,**与松下空调仅为劳务派遣关系。因此,松下空调并非**的法定用人单位,松下空调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松下空调支付赔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松下空调系合理合法将**退回上海外服。**自2018年9月1日起被上海外服派遣至松下空调工作,担任销售职务,负责经销商的评估及选定、项目洽谈、项目持续跟踪以及项目所涉货款的回收等方面的工作。**作为公司的销售人员,深知在向公司申请客户信用额度授与时,须本着了解客户、了解项目为基本原则,以尽可能控制货款回收的风险。然而,**却在未能有效核实上海嘉告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告”)销售能力及考量货物合理消化周期的基础上,即以“先货后款”的交易模式向公司申报大批量出货计划。最终经销商应付货款大量逾期,经多次延期后,**仍无法收回相应货款。故松下空调据此于2020年3月20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同时给予降职、降级、扣除2019年度全年奖金的处分。在后续的处理中,松下空调经调查发现,**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违反公司业务流程,擅自承诺以商品返利形式,负担上海嘉告的仓储、物流等费用。最终,松下空调不得已以抵扣货款的形式向上海嘉告负担了该笔费用共计129820.9元。此外,前述项目申报完成后,松下空调已按照上海嘉告的订单于2019年9月完成全部交货,出货金额共计2445006.5元。然截至2020年5月,上海嘉告尚有1950868.5元的货款未清偿,并以货物积压为由,要求大量退货,给松下空调造成了极大的利益损失。因此,松下空调依据《员工奖惩制度》的相应条款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退回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事实及理由告知**及上海外服。松下空调《员工奖惩制度》第7条第3款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42)不遵守业务流程,或故意、过失的工作错误,造成公司损失超过5000元或丧失信用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根据松下空调与上海外服间的合同约定,松下空调与上海外服公司之间关于派遣事宜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第10.1规定,甲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将甲方员工退回甲方:10.1.2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的。**要求年终奖、工资差额缺乏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如前所述,**在申报有关项目时,未能做到有效评估,致使经销商应付货款大量逾期,且还款期限经多次延期后,**仍无法收回该笔货款,违反了《职工手册》第77条第2款第(13)项③因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故意使业务有明显阻碍者,以及第(32)项不遵守业务流程,或故意,过失的工作错误,造成公司损失5000元(含)以内的规定,松下空调依据该条,给予**严重警告的惩戒。另关于派遣员工的工资及奖金,**与上海外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用工单位可以根据派遣员工工作岗位的变更而相应地提高或降低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劳动报酬待遇。根据松下空调《员工奖惩规则》第7条第2款的规定,如职工有本款(严重警告)各项行为,公司可根据违纪程度、职工悔改情况、给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同时给予扣除奖金、减薪、降级、降职等处分。因此,松下空调因**的失职行为,于2020年3月20日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扣除**2019年度全年奖金,并给予其降职、降薪处分并无不当,**要求松下空调支付年终奖、工资差额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的所有诉讼请求并明确不用支付2019年度奖励金。

上海外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辩称:1.判决上海外服无须向**支付2020年4月、5月工资差额6100元;2、判决上海外服无须向**支付赔偿金633600元;3、判决上海外服无须就松下空调向**支付的年度奖励金443940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上海外服系于2018年9月1日和**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其派遣至松下空调工作。上海外服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月工资由松下空调发放,故上海外服不同意支付工资差额6100元。上海外服公司和**之间并无年终奖金的约定,同时劳动合同中第16.4条也已约定,即使**和用工单位之间有任何约定的,上海外服公司也对此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所以也不同意对年终奖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松下空调在2020年5月26日以严重违纪及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两项理由,将**退回给上海外服,上海外服于同日与**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答辩称:松下空调于2020年3月20日,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单方认定**存在不遵守业务流程,故意或过失的工作错误的行为,进而给予**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并将**的职务从课长降为系长,职级从M3降为S7,同时扣除**2019年全年奖金,该处罚无任何事实依据,应属无效。松下空调应当补足**2019年度的全年奖金。上海外服在2018年9月1日与松下空调达成业务合作,**在双方公司的安排下与上海外服签订了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书,但上海外服及松下外服均未就**在松下空调的工作年限进行过任何的补偿或说明,也未就松下空调与**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任何处理。因此上海外服作为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因松下空调拖欠**的工资、2019年度奖金及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4年11月1日,**于1994年11月1日入职松下大连公司。2018年8月7日,松下大连公司、松下空调、**三方签署的《协议书》中约定了,因集团内业务调整需要,**与松下大连公司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松下中国与**签订劳动合同,**在松下大连公司的工作年限,松下空调将合并计算。同日,松下空调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为2018年9月1日。**在松下空调担任课长职务,从事销售服务工作。

2018年9月1日,**与上海外服签订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书,派遣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派遣协议中约定,**月工资为固定17500元,由松下空调支付。

2020年3月20日,松下空调向全体员工下发《处罚通告》,以**“应收债权逾期,给公司造成经营损失”处以“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给与降职、降级”处理,2020年4月1日,申请人由原来课长降级为系长。根据松下空调发给**的《2019年度工资调整及奖金说明》显示,**工资由原来每月22070元降下降为14450元,并发放2019年度奖金19636元。

2020年5月26日,松下空调根据其《员工奖惩制度》第7条第3款规定第(42)项:“不遵守业务流程,或故意、过失的工作错误,造成公司损失超过5000元或丧失信用的”为由,认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退回至上海外服。上海外服于2020年5月26日书面通知**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于2020年6月1日,通知其工会。

因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于2020年6月向园区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裁决松下空调支付2020年4月、5月克扣的工资总计15240元、2019年度全年奖金447403.04元;违法解除赔偿金1223634元;上海外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园区仲裁委作出裁决,由上海外服支付**2020年4月、5月工资6100元、违法解除赔偿金633600元;由松下空调支付**2019年度全年奖金424304元,上海外服对全年奖金向**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其他请求。各方对于裁决均不服,均提出诉讼。

根据松下空调提供的上海嘉告公司开户申请表显示,上海嘉告公司进入松下空调经销商是由营业所曹成申请,大区**签字,营业本部章勇盖章。根据松下空调提供的上海嘉告公司的承诺书显示,2019年7月,上海嘉告公司向松下空调订购价值为2339931元的空调设备,因上海嘉告公司自身揽接项目及2020年新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还款。2020年5月13日,上海嘉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明哲提供一份情况说明中称在8月底**要求其一次性出货350万,并表示**可以提供仓库。在松下空调提供的陈明哲与**面谈记录中,陈明哲又表示上述情况是名为赵汉青的人员与其沟通,赵汉青传达的是领导的意见。根据松下空调提供的上海嘉告的《说明函》显示,上海嘉告公司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下达的采购订单,因受项目影响,导致上海嘉告公司空调设备库存积压,消化缓慢,申请退货,并罗列了退货清单及其需承担的相关费用。**对开户申请表及面谈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承诺书及《说明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案庭审中,松下空调提供了与陈明哲的谈话视频,以此证明量**存在指使代理商囤货,回款出现问题后未及时和公司沟通,擅自进行串货的违规行为。**认为相应视频属于证人证言,应到庭作证,否则不应采信,且从谈话视频内容上看亦不能证明存在指使代理商囤货,回款出现问题后未及时和公司沟通,擅自进行串货的违规行为。

再查明:根据《2019年度工资调整及奖金说明》,2019

年度奖金计算周期为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在松下空调《PAPAECN奖励金方案》(以下简称“奖励金方案”)中表述为年度奖励金。根据**及松下空调确认,**的年度奖励金总额为标准工资×奖励金月数,**的奖励金月数为28个月。在奖励金方案中,**的基本年度奖励金=基本奖励金×奖励金达成系数(出货达成系数×0.7+回收达成系数×0.2+利益达成系数×0.1)×人事评价。根据《关于2019年年度奖励金发放的通知》显示,年度奖励金按销售目标×80%计算。根据《2019年4月-2020年3月工程营业部KPI指标确认单》显示,**当年度销售目标为61032千元,完成额为42931千元。根据奖励金方案显示,完成额及销售考核目标对应的出货达成系数分别为:小于60%,对应系数为0;60%至64%,对应系数为0.2;65%至69%,对应系数为0.3;70%至74%,对应系数为0.4;75%至79%对应系数为0.6;80%,对应系数为0.7;81%,对应系数为0.71;82%,对应系数为0.72;83%,对应系数为0.73;84%,对应系数为0.74;85%,对应系数为0.75;86%,对应系数为0.76;87%,对应系数为0.77;88%,对应系数为0.78;89%,对应系数为0.79;90%,对应系数为0.8;91%,对应系数为0.81;92%,对应系数为0.82;93%,对应系数为0.83;94%,对应系数为0.84;95%,对应系数为0.85;96%,对应系数为0.88;97%,对应系数为0.91;98%,对应系数为0.94;99%,对应系数为0.97;100%,对应系数为1。回收达成率对应的系数为:小于60%,对应系数为0;60%至64%,对应系数为0.2;65%至69%,对应系数为0.3;70%至74%,对应系数为0.4;75%至79%对应系数为0.6;80%,对应系数为0.7;81%,对应系数为0.71;82%,对应系数为0.72;83%,对应系数为0.73;84%,对应系数为0.74;85%,对应系数为0.75;86%,对应系数为0.76;87%,对应系数为0.77;88%,对应系数为0.78;89%,对应系数为0.79;90%,对应系数为0.8;91%,对应系数为0.81;92%,对应系数为0.82;93%,对应系数为0.83;94%,对应系数为0.84;95%,对应系数为0.85;96%,对应系数为0.88;97%,对应系数为0.91;98%,对应系数为0.94;99%,对应系数为0.97;100%,对应系数为1。

诉讼过程中,松下空调表示利益达成系数为公司整体的目标达成率。因**利益达成率为0,故利益系数为0。并且提供了另外两位课长刘晶、谭浩的2019年奖励金计算方法表,相应方法表显示两人的利益系数均为0。

另查明,仲裁过程中,经松下空调及**确认,**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209.08元。

根据**提供的《2019年考评表》显示,**在2020年3月人事评价为B,为打印文字。松下空调提供的《2019年考评表》显示,评价等级被手动改为D。**表示评价等级B是其领导与其沟通后,通过微信传给其领导。评价等级D是松下空调后续操作,对该改动不予认可。庭审时,松下空调表示,因打分时,正好发现**存在违纪行为,因此改为D。根据人事评价等级对应系数,B级为1,D级为0.5。

又,苏州市最新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800元。

诉讼过程中,松下空调于2021年4月更名为松下电气。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视频、计算方法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先在松下大连公司工作,因集团内业务调整,劳动关系转为松下空调。在开始履行与松下空调的劳动合同时,也就是2018年9月1日,**与上海外服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协议,由上海外服派遣至松下空调工作。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及派遣合同的真实性均认可,因此,自2018年9月1日,**的劳动关系已经变更为与上海外服建立的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与松下空调建立了劳务派遣的用工关系。此过程中,**、松下空调、上海外服公司并未对**之前与松下空调签订的劳动合同存续问题予以明确,上海外服应当在派遣**至松下空调前了解**的劳动关系情况,并明确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海外服怠于履行其自身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系**原因导致上述劳动关系的变更情况下,上海外服应当继承**在松下大连公司及松下空调的工作年限。

关于**2020年4、5月工资差额。**与上海外服签订的派遣协议中约定,月工资为固定17500元,虽然松下空调称根据**与上海外服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可以变更申请人的工资收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及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者与之约定的劳动报酬,且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2020年4月开始,**每月应发工资为14450元,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补足。虽然派遣协议中约定工资由松下空调支付,但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2019年度工资调整及奖金说明》显示申请人2020年4月、5月应发工资为14450元,上海外服需补发**6100元。

关于年度奖励金。根据松下空调提供的证据来看,主要是松下空调向上海嘉告公司有关2019年7月订购价值为2339931元的空调设备发货后,上海嘉告公司一直拖欠货款,最终要求退货一事。松下空调认为**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违反公司业务流程,擅自承诺以商品返利形式,负担上海嘉告的仓储、物流等费用。但根据松下空调提供的与上海嘉告公司有关证据,特别是上海嘉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明哲提供一份情况说明中称在8月底**要求其一次性出货350万,并表示**可以提供仓库,与陈明哲之后和**面谈记录中表示上述情况是名为赵汉青的人员与其沟通,赵汉青传达的是领导的意见,上述陈述存在矛盾,且陈明哲亦未能到庭作证,本院对松下空调以有关于上海嘉告公司的证据证明**存在违纪行为不予认可。上海嘉告公司没有付款,此系松下空调正常营业活动中存在的经营风险,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不遵守业务流程,或故意、过失的工作错误,以《员工奖惩制度》第7条第3款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42)不遵守业务流程,或故意、过失的工作错误,造成公司损失超过5000元或丧失信用的,将**退回上海外服,上海外服以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上海外服属于违法解除。松下空调基于**存在违纪行为而扣除**2019年年度奖励金也就没有事实依据。**及松下空调均认可的年度奖励金计算公式:年度奖励金=基本奖励金×奖励金达成系数(出货达成系数×0.7+回收达成系数×0.2+利益达成系数×0.1)×人事评价×28个月。其中,基本奖励金,双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约定该金额,本院酌情以合同约定月固定工资17500元进行计算。出货达成系数,根据《关于2019年年度奖励金发放的通知》显示,年度奖励金按销售目标×80%计算,及《2019年4月-2020年3月工程营业部KPI指标确认单》显示,**当年度销售目标为61032000元,完成额为42931000元。结合奖励金考核办法,经计算,对应的出货达成系数0.88。回收达成系数,因松下空调称还有1950868.5元,**也未否认上海嘉告未回款的事实,松下空调未提供证据证明**还存在其他未回收的款项,根据**完成额42931000元结合奖励金考核办法,经计算,对应的回收达成系数为0.95。利益达成系数,松下空调表示利益达成系数为公司整体的目标达成率,但松下空调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目标未达成,故本院认定该系数为1。人事评价,**本来的等级为B,而松下空调因在打分时发现**存在违纪行为,改为D,而本院已认定**不存在违纪行为,故,认定人事评价为1。根据上述认定,经核算,**2019年年度奖励金为443940元(17500×(0.88×0.7+0.95×0.2+1×0.1)×1×28),根据《2019年度工资调整及奖金说明》显示松下空调已经发放2019年度奖励金196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年度奖励金应当由松下空调支付。综上,松下空调应向**支付年度奖励金424304元。

关于赔偿金。因上海外服与**劳动合同解除属于违法解除,上海外服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因上海外服公司需继承**在松下大连公司及松下空调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为满25年半不满26年。除去2019年度奖励金数额,松下空调及**均确认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209.08元,再结合本院认定的上海外服公司须支付的2019年度奖励金金额,本院认为**离职前12个月实际平均工资已经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800元的三倍。经核算,上海外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33600元(8800×3×12×2)。

**要求松下空调和上海外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松下空调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上海外服需对年度奖励金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公第三项、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20年4月、5月工资差额6100元;

二、松下电气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19年度奖励金424304元,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就此款项向**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金6336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松下电气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5元,由三案原告各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吴海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雪

书记员  方正亮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