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下电气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与松下空调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154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勇,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瑶,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松下空调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南街300号实验栋2F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WNAWW6H。
法定代表人:OTAKIKIYOSHI(大瀧清)。
原告***诉被告松下空调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40878.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松下空调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878.6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精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