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与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4205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6921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南楠,女,回族,1980年4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应依法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询问,被告海华公司称,其对原告***所称的劳动关系予以认可,对原告***诉称的金额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受理了被告海华公司的重整申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闻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