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执28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子安,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清算组组长。
委托人:***。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明被执行人现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执2866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