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与郑州商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4民初1109号
原告:***(曾用名:付争光),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郑州商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鑫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晓亮。
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商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