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终81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大道**。
诉讼代表人: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组长:谢建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楠,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富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豫01民初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楠、林富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688号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1.***在2019年12月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海华公司未及时为***缴纳社保费用,影响到个人退休待遇,在与海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迫将河南省省直社保账户转移到郑州市社保账户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起诉海华公司。双方之间的纠纷本属于劳动纠纷,不能因为海华公司进行破产重组,确立了***拥有债权,而把其他劳动争议纳入普通破产债权确认案件。因海华公司不及时给***缴纳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给***造成了一定损失,影响了退休待遇,因此,海华公司应当予以补交及赔偿。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海华公司辩称:海华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进入重整程序,且已经对包括***在内的173人的职工债权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并未提出异议。海华公司欠付***的工资已经过确认,其所称的奖金损失没有证据支持,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社保部门及公积金管理局也已经申报债权并经管理人确认完毕。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其认为的新的债权提起诉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认为存在损失也应当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解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海华公司补偿***个人退休养老金损失1895.04元;2、海华公司为***缴纳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住房公积金4800元及补偿2010年11月至2013年7月应交住房公积金7019.28元;3、海华公司支付***2019年7、8月份的剩余工资7105.65元;4、海华公司支付***应得奖金7750元;5、海华公司补偿***医疗保险金之损失7036.16元;6、海华公司赔偿***延迟退休一个月退休工资损失;7、本案诉讼费用由海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9年11月4日向海华公司提出本人将年满六十周岁,请求公司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相关手续。在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时发现公司为本人缴纳的社保欠费三个月(打个人社保权益单时显示欠费五个月,个人缴纳部分单位已在工资中扣除)及住房公积金欠费五个月等问题(个人缴纳部分单位已在工资中扣除),后进一步了解到公司未从本人入职公司时及时缴纳五险一金,且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愿给本人及时结算工资。就上述问题,本人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得到妥善解决,然而商谈未果,补缴社保无望。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保险登记。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海华公司违反该法律规定,且已到了无法补交的局面,给***造成以下损失:1、欠费3个月。根据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纳工资)÷2×缴费年限×1%,影响本人养老金数额的因素为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及年限,故给个人每月养老金造成损失数额为:5264.5(2018年度省月度平均工资,缴费指数按100%)×3/12(缴费年限)×1%=13.16元,按领取十二年(平均寿命)计算,损失1895.04元。2、住房公积金。2019年7月至11月,按目前缴费基数计算960×5=4800元;2010年11月至2013年7月,按当时缴费基数计算1492×12%×2+1639×12%×12+1777×12%×12+2074×12%×7=7019.28元。3、个人医保账户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共计26个月未及时缴纳。按当年缴费基数1492×16%×2+1639×16%×12+1777×16%×12=7036.16元。4、因与海华公司交涉补缴社保问题未果延误一月办理退休手续,少领一月退休金。***与海华公司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结束,但公司因非本人因素拖欠本人工资、奖金及其他费用。截止目前,2019年7、8月工资欠发,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奖金(对所在项目个人每月500元奖励)未结算。为了避免本人与公司合同终止后,本人既无工资又无养老金的尴尬局面,只能两害相较取其轻,被迫将省社保合并到郑州市统筹账户,这样就给本人退休工资计算造成很大影响,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本人将海华公司诉讼到金水区××仲裁委员会处,请求依法裁决,无奈该仲裁委员会违反劳动仲裁法的规定,对社保纠纷未予仲裁。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海华公司已经于2019年8月22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依法确认了***的职工债权,***未提出异议。而***于2020年4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海华公司向其支付因海华公司延期办理退休造成的损失,应依法向管理人申请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2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海华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对***的职工债权予以确认、公示,***未提出异议。在海华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如果认为有新的债权海华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应当通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进行。***于2020年7月2日再次以海华公司为被告新提起要求海华公司进行清偿的民事诉讼,一审法院驳回***的起诉并告知***应当通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进行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72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红芬
审判员  孙艳梅
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