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3829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冶金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五:河南宏一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中路1号3**21层2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宏一欣建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由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景 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