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民初890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西塔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6921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南郊乡310国道连接线南端郑汴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3166967X。 法定代表人:甘露。 申请人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豫0204民初8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1855元的财产。现申请人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41855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时 琰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