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890号
申请人: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西塔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69212G。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南郊乡310国道连接线南端郑汴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3166967X。
法定代表人:甘露。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41855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41855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