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890号之一
原告: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西塔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6921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南郊乡310国道连接线南端郑汴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3166967X。
法定代表人:甘露。
原告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64元,保全费2730元,由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时 琰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