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3416号
原告:苏州市维镁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树湾村15组。
法定代表人:王维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介通,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越,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县广告策划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国泰转椅园区。
投资人:张建良,业主。
被告: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赵高公路1578号1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德,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市维镁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县广告策划中心、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市维镁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市维镁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云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小芳
书 记 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