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8民初140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告: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709753202G。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南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罗如燚。
被告:***,男,1989年4月3日生,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以被告已给付工资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给付工资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蒋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