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民终1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禄劝县屏山镇南街居委会东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709753202G。
法定代表人:罗启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权,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建筑业从业者,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云南省楚雄市学桥街粮食局住宿区。
上诉人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20)云233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表示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5元,减半收取6648元,由上诉人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黎芸
审 判 员 段雨函
审 判 员 王中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金
书 记 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