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8民初2627号之一
原告: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709753202G,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南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罗如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新兴职业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0007873730455,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郊白沙河。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云南新兴职业学院院长助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954元,减半收取计88977元,由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