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3125号
申请执行人: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大道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0523719C。
法定代表人:王永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三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988号6幢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KCNXL。
法定代表人:丁元兰。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三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6日,本院委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划拨上海三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的银行存款4093669.81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案外人国药草本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张泽宇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足额银行存款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050762.19元,余款42907.62元为执行费暂缓支付。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裁定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国药草本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张泽宇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3125号案件的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