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

某某、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5260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交纳)。
审 判 员 黄爱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帆
书 记 员 刘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