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3872号
原告:马天驰,男,199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边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胜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355283,住所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米市桥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温建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志军,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季春,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天驰与被告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马天驰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天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天驰负担。
审判员 邓建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