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区成正水泥预制品厂、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内0702执保142号 关于申请人***区成正水泥预制品厂与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702民初15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810041.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34480501870075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审查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7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采取额度冻结的方式(额度冻结金额为810041.00元)足额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湖支行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23年4月7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采取额度冻结的方式(额度冻结金额为810041.00元)足额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湖支行的银行账户4676********内存款。经约谈以上措施申请人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现通知如下:4676××××8235,本院于2023年4月7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采取额度冻结的方式(额度冻结金额为810041.00元)足额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湖支行的银行账户4676********内存款。经约谈以上措施申请人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现通知如下:内存款。经约谈以上措施申请人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现通知如下:,本院于2023年4月7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采取额度冻结的方式(额度冻结金额为810041.00元)足额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湖支行的银行账户4676********内存款。经约谈以上措施申请人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