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侨联装修广告有限公司

***与***、詹杭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4090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横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詹杭乐,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龙岩市侨联装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陂路303号西湖科技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228623。
法定代表人:魏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先先,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詹杭乐、龙岩市侨联装修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负担。
审判员邱熠枫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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