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观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达观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2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7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涛。
被执行人:四川达观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桃园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邓云林。
被执行人:邓云林,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杨开辉,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唐莉,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嘉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金家林经济实验区金融一条街第48栋。
法定代表人:吴军。
被执行人:绵阳云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15号。
法定代表人:邓云林。
被执行人:江油市建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城区太平干道河边印象小区1栋1楼45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川0703民初800号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调查模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所地等进行查询、调查。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调查。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达观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油市的林权(证书编号:江府林证字(2009)第01×××1号、第01××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达观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林权(证书编号:绵涪府林证字(2012)第03××8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21年8月26日至2024年8月25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邓云林、杨开辉名下位于江油市房屋(权证号:监证00××3、监证00××7)和登记在被执行人***、唐莉及案外人共有位于江油市房屋(权证号:监证0××9)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21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2日)。在对上述林权委托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财产和保全查控的其他财产。
另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和传统查控成功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2234745.04元。截至2021年12月2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2234745.04元(含案件受理费6191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25322.0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案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8)川0703民初44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母凯豪
审判员  周家虎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嘉红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查控(含保全查控)的财产继续采取查控措施的,应在查控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