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三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三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6597号 原告:合肥三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399号安徽两淮科力机械制造公司综合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1区3号楼6层96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合肥三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合肥三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明确表示拒绝按照规定交纳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三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独任审判员 武 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