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合肥三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三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三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656.1元【其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0783.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352.2元、案件受理费20元、案件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