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13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蒲万玉,女,193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兴盛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杨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江涛,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怡,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振培,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蒲万玉、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黄江涛、李怡、原审被告朱振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终424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事故发生时,***系南部县城万福巷23号1栋1单元2-2号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者,其具有安全使用天然气的义务,该义务并不因案涉天然气管道是否是其违规分接而免除或者承担,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提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忠
审判员 张蜀俊
审判员 何 雪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