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成都居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民初2635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杨进

被告:成都居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邱永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成都居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