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民初2635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杨进
被告:成都居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邱永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成都居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