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21民初3533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女,193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勇,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梅,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兴盛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杨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飞,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南部县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继榜,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朱振培,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万,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富礼,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江涛,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李怡,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浓,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陈继榜、朱振培、黄江涛、李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勇,被告天然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飞、**宝,被告陈继榜及被告陈继榜、被告朱振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万,被告黄江涛、李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因死者何德红烧伤造成死亡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丧葬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尸体冷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8652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死者何德红生前与女友孙玉秀系同居关系,孙玉秀租赁牛巷子街门市部经营服装,双方共同在该店生活。该房装有电热水器,孙玉秀、何德红使用罐罐气烧水煮饭。2019年4月27日凌晨6时左右,何德红起床准备洗澡,当打开电热水器开关的瞬间,室内发生爆炸,当即全身被烧伤。何德红经120救护车送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抢救,因烧伤严重,当天转至南充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后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19日晚上7时48分死亡。事故发生后,南部县住建局委托专家对牛巷子街“4.27燃气爆炸事故”进行技术调查。同时西城派出所对涉案事故进行了调查,查明发生住房,系被一根长八米的软管接至营业房卷帘门隐蔽处。万福巷住房厨房灶具下约一米处安装有控制连接燃气灶和软管的三通开关。被告天然气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下午对该小区停气施工,但未向该小区张贴停气公告。当天下午,被告陈继榜不知该小区系施工停气,误认气费未缴被停气。缴清气费后通知天然气公司派人开气。被告天然气公司接到电话后派人进入被告陈继榜的厨房,对灶具和供气管道进行了检查、开气、点火,先告知气表有问题需更换,走后返回又告知该小区系施工停气,晚上六点钟左右恢复供气。被告天然气公司在晚上六点钟左右恢复供气后,因控制软管的开关被打开,造成燃气外泄。牛巷子街门市部的房东为被告黄江涛、李怡夫妇。万福巷住房原始房东为被告黄江涛、被告李怡夫妇,后出售给被告朱振培,之后被告朱振培又出售给现住户即被告陈继榜,但未过户。何德红死亡后,县委、县政府指派滨江办事处进行调解,但各被告却推诿塞责,无解决之诚意,致使调解搁浅。何德红与女友孙玉秀在牛巷子街门市部使用的是液化气罐烧水煮饭,屋内未安装燃气管道,根本不知屋内和门口有天然气泄漏,何德红完全属于无端被烧伤造成的死亡。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天然气公司辩称,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暂停供气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之规定,天然气公司已于施工作业前通过手机短信、南部县人民政府网、南部县24365市民生活全天候服务中心网、麻辣社区、南部新闻综合广播等多个平台发布了停气通知,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本案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万福巷燃气用户私拉乱接燃气管道至牛巷子街,致使外排燃气聚集达到爆炸极限,诱发了事故,且私拉乱接的管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事故发生后,天然气公司派代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明事故原因,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解,并无推诿责任。天然气公司日常供气压力、加臭等各项性能参数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天然气公司员工蒲凌燕未启动私拉乱接的管道的阀门。原告的赔偿金诉求高达108万,我方不予认可。赔偿费用中的部分费用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天然气公司为救治伤者出借了10万元医疗费。

被告陈继榜、朱振培辩称,从黄江涛、李怡夫妇处购买房屋后,没有进行任何改动和装修,购买时案涉天然气软管已隐藏于飘窗之下,且飘窗下软管较多,陈继榜、朱振培无法识别该软管为私拉的燃气管道,原房东也未告知燃气外接。陈继榜、朱振培购买房屋后一直正常使用燃气,用气量正常,尽到了安全用气注意义务。事故责任应由天然气公司和原始房东黄江涛、李怡夫妇承担,理由如下:天然气公司没有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未在事发小区张贴停气公告。天然气公司对用户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在入户安全检查中发现私拉的软管。在陈继榜通知天然气公司入户开气时,检查不仔细,技术不专业,未找到事情的根源,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被告黄江涛、李怡辩称,将万福巷住房卖与朱振培,牛巷子街门市部租与死者女友孙玉秀时,对房屋进行了验收,不存在任何安全瑕疵。黄江涛、李怡没有乱接燃气管道的行为,故黄江涛、李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天然气公司产品质量不严、服务质量不细导致的,故天然气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万福巷住房出售给朱振培、陈继榜多年,该二人不知房屋内情况于理不合,且该二人对房屋使用的安全具有高度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7日凌晨6时许,南部县南隆镇牛巷子街门市部租户何德红起床准备洗澡,当打开电热水器时,室内突然发生天然气爆炸燃烧,致何德红全身被烧伤。何德红随即被送往南部县人民医院进行急救,支出医疗费4900.84元。后因伤情严重于当天转入南充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2019年5月19日19时49分因伤重不治离世,支出医疗费211237.47元,外购白蛋白2500.00元。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森特司鉴[2019]病鉴字第70号)显示,何德红系极重度烧伤并发全身性感染、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重症××、呼吸衰竭死亡。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5000元。

发生爆炸事故的牛巷子街门市部是死者何德红同居女友孙玉秀于2017年10月在被告黄江涛、李怡夫妇处租赁,主要用于服装销售。承租后何德红与孙玉秀对门市部进行了粉刷墙壁与简单的卫生间装修,并共同居住于此。何德红与孙玉秀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液化气罐,未使用燃气。事发时,门市部内只何德红一人。牛巷子街门市部楼上即万福巷住房。该住房原始房东为黄江涛、李怡夫妇,后于2012年10月31日出售给被告朱振培,并办理了房屋和天然气过户手续。朱振培于2014年6月将该房出租给被告陈继榜,2018年7月2日被告朱振培将该房出售给被告陈继榜。

2018年4月8日被告天然气公司派员对万福巷房屋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并由被告陈继榜之子陈集密签字确认了《民用客户入户安全检查表》。2019年4月26日中午,陈继榜发现室内天然气不通,以为是欠费停气,遂于当天下午16:11分缴清欠费后拨打天然气服务电话790×××0要求开气。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蒲凌燕于17时许到达万福巷住房,在室外目测天然气表开关未予关闭,处于正常状态。后进入室内厨房对天然气灶试开未果遂对天然气灶下的天然气三通阀门进行了开、关检查,多次试用天然气灶仍未成功,后判断天然气表老化需更换并告知被告陈继榜关闭球阀遂离开。10多分钟后返回告知被告陈继榜系施工停气,大约18时左右恢复供气。次日,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天然气公司员工对发生爆炸的牛巷子街门市部进行乙烷测试,在卷帘门上端与夹层之间的空隙处墙壁上一开放式断口的软管泄露天然气,连通该软管的是该房上二楼万福巷住房厨房下的三通阀门。

本次事故发生后,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出具《滨江街道办事处关于4.27牛巷子40号天然气爆炸致何德洪死亡事故调查情况报告》认为,事故发生原因系万福巷房屋住户使用三叉管连接天然气进气口并分户连接至牛巷子街门市部,在卷帘门上端与夹层之间的空隙处被割断,存开放式断口。2019年4月26日天然气公司停气期间,工作人员检修厨房燃气设施期间,平时处于关闭状态的从万福巷房屋连接至牛巷子街门市部的天然气阀门被打开,晚上恢复供气后,从开放式断口处泄漏出的天然气在二楼夹层大量聚集,死者何德红27日一早因启动电热水器而产生电器火花或火源引发爆炸事故。

死者何德红生前长期居住于南部县城,并从事建筑劳务业务和承包劳务工作。原告***系何德红之子,原告***系何德红母亲,***生育三子女。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侵犯健康权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经抢救无效死亡,相关侵权人应当对死者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何德红因牛巷子街门市部室内天然气爆炸致其抢救无效死亡这一事实,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本院分析认定如下:被告天然气公司作为行业安全主管部门未能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本案中天然气公司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万福巷房屋住户使用三叉管连接天然气进气口并分户连接到牛巷子街门市部这种明显违反天然气安全使用规定的做法,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规定,燃气公司每两年对用户进行一次入户安检。天然气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对万福巷房屋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并制作《民用客户入户安全检查表》,但安检员未对该房屋内所有应检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如“软管长度是否超过2米”“软管是否有暗埋及穿窗、门和墙等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我们姑且不论被告天然气公司出具的检查表天然气户主为黄江涛的错误,假若当时安检员不是敷衍塞责,而是严格执行安全条例、排查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是否悲剧就可以避免?其次,天然气公司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规定,天然气公司因故停气应当发布公告。4月26日天然气公司停气,未提前48小时在事故发生地小区内张贴公告,导致万福巷住户陈继榜不知停气而通知天然气公司开气,天然气公司接线员作为天然气公司专业服务人员竟然不知是区域停气且未加以核实即派员开气,而蒲凌燕作为天然气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因施工片区停气也不知情,更何况普通的天然气用户要知道片区停气的难度。这说明了天然气公司本身存在极大的管理漏洞,也因此导致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存在重大失误。陈继榜通知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入户开气,可视为一次排查安全隐患的绝佳机会,这也是距离事故发生最近的一次安全检查。然而,该工作人员在对停气原因进行排查的过程中,专业技术不足,检查不仔细,未发现到该住房存在使用三叉管进行外接这一重大安全隐患,甚至误判是因气表损坏导致停气,足可见其业务能力的欠缺。此外,引发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平时关闭的天然气阀门被突然打开。本案关键的问题是处于关闭状态多年的天然气阀门是谁打开的,南部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提供的蒲凌燕和陈继榜的询问笔录中二人所作的陈述存在重大分歧。蒲凌燕在笔录中陈述的“到了房间后我就让那名男子去厨房开燃气灶……”,后告知陈继榜“我就告诉了那个住家户关好阀门等就走了。”,再结合蒲凌燕在庭审作证时的陈述“我提醒他关室内天然气球阀。”的陈述来看,蒲凌燕是明显开关了天然气球阀才可能有此说法,况且球阀肯定不在天然气灶上,只可能在天然气灶下面的三叉管上。陈继榜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认为天然气公司人员蒲凌燕在入户检修期间“进去之后他(蒲凌燕)就到我家厨房里面蹲下弄下面的气管开关,然后去打我家的燃气灶,但没有打燃,”。而被告陈继榜在停气后及时缴纳气费,向天然气公司打电话请求开气,等候天然气公司派员开气,这一系列行为符合一个天然气用户的正常流程,也无需检查天然气阀门开关。综上,天然气公司人员蒲凌燕在被告陈继榜家入户开气时无意打开天然气阀门具有高度可能性。从而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其公司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黄江涛、李怡在使用万福巷房屋时违规将该房厨房下使用三叉管连接天然气进气口并分户连接至牛巷子街门市部,在卷帘门上端与夹层之间的空隙处割断软管,存开放式断口,给本次事件埋下了安全隐患,虽然多年未出现事故,但该隐患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一个因素。同时,被告黄江涛、李怡未履行房屋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房屋内设施的安全隐患未告知、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其主观上采取放任的态度,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相应责任。

被告朱振培购买万福巷房屋使用、出租,无证据证明其对天然气设施进行了更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被告陈继榜作为万福巷房屋的买受人及天然气的使用人、管理人,对房屋的天然气使用安全负有积极防范和排除风险的高度注意义务,但其未对室内天然气管道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对房屋内存在天然气管道外接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整改,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各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被告黄江涛、李怡承担承担本次事故10%的责任,被告陈继榜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

原告在诉状中主张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丧葬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尸体冷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86525.00元。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作出以下认定:1.医疗费。死者何德红于2019年4月27日在南部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花费医疗费4900.84元;当天转入南充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5月19日伤重不治身亡,共22天,花费医疗费211237.47元,原告在住院当天购买的白蛋白2500.00元,并提供药房收银小票加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可。两次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18638.31元,有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加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可。2.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664320.00元。本院认为,死者何德红长期在南部县城租房生活,并以合伙承包工程为主要生活来源,符合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故何德红的死亡赔偿金664320.00元(33216.00元/年×20年),本院予以认可。3.丧葬费32358.50元(64717元/年÷12月×6月),本院予以认可。4.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符合本院裁判实际,本院予以认可。5.护理费3900.75元(64717元/年÷365天×22天),本院予以认可。6.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39140.00元(23484元/年×5年÷3人),本院予以认可。7.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20000.00元。死者何德红生前从事建筑行业,按照2018年四川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情况计算,误工费3057.40元(50725.00元/年÷365天×22天),本院予以认可。8.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者何德红住院22天,营养费660.00元(30.00元/天×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0元(30.00元/天×22天),合计1320.00元,本院予以认可。9.鉴定费。原告主张何德红尸表检验、死因分析鉴定费5000.00元,并提供增值税发票加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可。10.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2898.00元,经本院审查,发现部分车票、机票不属于本案可报销交通费范畴,故综合考虑就医地、就医时间等因素,本院认可交通费2000.00元。11、处理本次事件人员误工费3723.44元(64717元/年÷365天×7天×3人)和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0.00元。原告主张的住宿费、处理葬事生活招待费本院已作认定,尸体冰冻费属于丧葬费范畴,复印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购买医用护理物品费用未有相关病例记载或者医嘱,本院不予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何德红死亡所应当计算的医疗费218638.31元、死亡赔偿金664320.00元、丧葬费32358.5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护理费3900.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9140.00元、误工费3057.40元、营养费6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0元、鉴定费5000.00元、交通费2000.00元、处理本次事件人员误工费3723.44元、交通费2000.00元,合计1025458.40元,由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717820.88元(1025458.40元×70%),其已向原告出借的100000.00元,在执行结算时予以扣减;被告黄江涛、李怡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2545.84元(1025458.40元×10%);被告陈继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5091.68元(1025458.40元×2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3.00元,由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承担3663.00元,被告黄江涛、李怡承担523.00元,被告朱振培承担104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鑫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