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民终4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兴盛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杨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南部县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浓,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怡,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浓,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继榜,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朝万,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富礼,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勇,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万玉,女,193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勇,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振培,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万,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花,女,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系朱振培之妻。
上诉人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李怡、陈继榜因与被上诉人***、蒲万玉、朱振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然气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案涉事故经南部县应急局根据2007年12月11日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居民住宅发生燃气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特邀请了南充市燃气专家李永中、胡晓霖现场鉴定,将本案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即因用户私拉乱接或不当使用形成的事故。本案的第一个焦点内容应确定谁是私拉乱接者,其私拉乱接源头在,该房屋原房东为***,后于2012年10月31日过户至朱振培名下,再后来朱振培将该房屋转租或转售至陈集榜名下。既然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李怡是私拉乱接的人,万事追根溯源,故***、李怡应是本次事故最直接、最重要的责任人,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一审只判其10%责任,明显有失公允。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拉乱接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本案的第二个焦点内容是谁在当时打开了陈继榜家中牵往***门面房的管道阀门。一审推定上诉人的工作人员蒲凌燕无意打开了天然气阔门,但庭审中并无充分确实的证据。相反根据原告方的证人孙某的证言,天黑之时(19时左右)当她离开门面房时并未闻到天然气气味,此证据说明燃气泄漏即阀门打开发生在孙某走后到凌展6时燃爆事故案发之间,而恢复供气时间在傍晚17:30时,故在时间节点上排除了天然气公司职工蒲凌燕打开私拉乱接所在管道阀门的可能。上诉人对案涉房屋区域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前48小时通过四大媒体发布了停气公告,切实履行了燃气经营者应尽的通知义务。一审法院认为我司没有在小区张贴停气公告便未尽到通知义务的说法纯属对法律的歪曲理解。因为第二十条的规定是:....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难道说通过网络等媒体通知不算公告吗?我司按《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三十条的规定对用户进行入户检查的事实,一审认为上诉人未尽到认真全面检查义务。而上诉人觉得私拉乱接者使用的是PVC(水管),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燃气公司在通常注意义务下所进行的检查,是很难查出的。再者,用户为逃避检查,检查时拆除,过后又装上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综上所述,南部县天然气公司在本次燃爆案件中的供气行为是正常的履行供气合同的行为,无任何违法性,也没有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故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私拉乱接者才是本案当然的侵权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改判为上诉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2.本案的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蒲万玉答辩称:1.天然气公司关于责任划分的观点本末倒置,认识错误,本案虽然存在私拉乱接,但是天然气公司可以对此进行排查,同时私拉乱接只是本案事故的诱因,如果天然气阀门没有打开就不会导致案涉事故。故打开天然气阀门的人才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2.证人没有闻到天然气味道与谁打开了天然气阀门无关。因为空气对流,且天然气从屋外渗透到屋内是有一个时间过程的,所以证人没有闻到天然气味道是有可能的。并不能因此排除天然气公司的赔偿责任。天然气公司未尽到其停气通知义务和安全排查责任,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其停气通知的对象应当是天然气使用用户,其在媒体上公告,而没有在住户小区内进行公告,没有尽到通知义务。3.天然气渗漏的PVC管虽然有一定的隐蔽性,但是天然气公司具有专业性,其应当能排查得到,这不是天然气公司不担责的原因。提交书面答辩状,以书面答辩状为准。
***、李怡答辩称:1.***在2012年将案涉住房出售给朱振培,买卖时双方对包括燃气在内的设施进行验收,并没有燃气管道外接的事实,朱振培取得案涉房屋后经过出租和转卖,至今已多年,不能排除朱振培有私拉乱接的情况,一审认定***私拉乱接错误。2.打开燃气阀门的人是直接侵权人,能打开阀门只有燃气公司和陈继榜,燃气公司当时对燃气进行了检查,要检查必然要打开阀门,陈继榜在燃气不通的情况下,打开燃气阀门进行排查也是可能的,故燃气公司和陈继榜是打开燃气阀门的主体,其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一审证人及受害人没有闻到燃气味道,只能说明燃气公司的燃气加臭不足,燃气公司一审也没有举证证明其燃气加臭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故***、李怡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继榜答辩称,陈继榜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外接的天然气软管,并不是陈继榜结出去的,朱振培在2012.9购买了案涉房屋后,2014.6租赁给陈继榜,6月底朱振培离开房屋后,陈继榜继续使用该房屋,直到2018年陈继榜购买该房屋至今,陈继榜不可能将天然气接给陌生人使用。陈继榜使用天然气的费用正常,没有其他的费用,一审举示的缴纳天然气的票据已经得到了证实。证人证实天然气软管只有***、李怡有安装的条件。2.在本案事故发生之前,案涉房屋的天然气一直能够正常使用,且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是因为有人打开燃气阀门导致案涉事故的发生。3.赔偿责任应当由天然气公司和***、李怡负担。天然气公司没有发布停气公告,根据相关规定,天然气公司的公告没有起到公示告知的作用,其没有在片区张贴公告,也未短信告知,其未尽到告知义务。天然气公司对天然气安装没有行之有效的指导,也未对小区用气的安全进行排查。同时本案事故是因天然气公司员工不专业导致的,天然气公司员工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行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4.天然气公司员工没有排查出本案事故发生的诱因,其存在过错。***、李怡出售案涉房屋时,未告知朱振培案涉房屋的燃气管道经过改装。综上,陈继榜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朱振培答辩称,其与陈继榜的答辩意见一致。
***、李怡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李怡在使用号房屋时违规将该房厨房下使用三叉管连接天然气进气口并分户连接至牛巷子40号门市部”缺乏事实依据。***、李怡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在2012年9月25日,***就将号房屋出售给了朱振培,并办理了房屋和天然气过户手续。出售房屋时,双方对房屋及包括天然气在内的设施进行了验收交接,根本就没有一根从号房屋厨房下用三叉管连接天然气进气口并分户连接至牛巷子40号门市部的燃气管道存在。事实上朱振培从2012年购买该房并入住,至今都没有对交接的房屋及包括天然气在内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向***提出过任何异议。(2)牛巷子40号门市部一直是出租给他人在使用,***、李怡从没有在该门市部内从事过经营活动,***、李怡客观上也没有必要连接这样的燃气管道。***、李怡在出售该住房前,也没有任何人向其提出过要从其住房内外接燃气管道的事实。
2.朱振培和陈继榜、南部县天然气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均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只有使用该门市部的人才有可能征得朱振培或陈继榜的同意连接这样的燃气管道。显然,只有朱振培或陈继榜客观上具备将住宅内的燃气连接到门市部的条件。(2)一般情况下,购房人购买房屋后,都要对房屋多多少少进行整改装修。朱振培购买该房自住多年后,先出租后又出售给陈继榜,客观上无法排除朱振培、陈继榜都存在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改造的实际情况。(3)陈继榜是室内燃气设施的实际控制管理人,对其使用的室内燃气设施负有高度的管理义务。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案涉住房的厨房下面的阀门被打开了,谁才有条件打开阀门呢?客观上只可能是南部县天然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和陈继榜,在南部县天然气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了检查燃气管道是否畅通打开了阀门,离开时提醒要求陈继榜检查关闭阀门的情况下,陈继榜对此漠不关心,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明显有重大过错。(4)从现场图片可以看出,案涉住房的厨房下面明显可以看出有外接的燃气管道,朱振培和陈继榜入住该房多年,应当知道其厨房下面有外接燃气管道的事实,故其辩称无法知晓其使用的燃气设施有外接燃气管道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5)一审认定南部县天然气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上诉人认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审没有给受害人划分责任明显不当。受害人入住该门市部时对门市部的内部墙面进行了粉刷装修,不可能不知晓墙体内有燃气管道的事实,然而,受害人对此却疏忽大意,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故受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部份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1.撤销(2019)川1321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蒲万玉对上诉人***、李怡的诉讼请求,或判决***、李怡不承担民事责任;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蒲万玉答辩称,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一审没对其划分责任并无过错。受害人及其女友租用案涉房屋,其只是对营业部分进行了粉刷,生活区没有装修和粉刷,不可能发现外面有燃气管道,一审的原告举示了现场照片,孙某承租案涉房屋时,出租人告知其案涉房屋没有安装天然气,受害人、孙某为了在案涉房屋生活,专门购买液化气生活煮饭,现场照片也可证实受害人、孙某是使用液化气煮饭、烧水,且液化气罐比天然气贵,如果受害人、孙某知晓屋内有天然气,不会使用液化气罐。
天然气公司答辩称,我方认同其对***、蒲万玉、陈继榜、朱振培的上诉意见。我方认为本案非生产安全事故,私拉乱接的源头是***、李怡对门面房和住房同时具有所有权,其具有私拉乱接天然气软管的条件,这一点认可一审的认定。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我方工作人员在本次事故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检查、防范义务的问题,我方工作人员接受公安询问和第一次开庭接受法庭询问时,明确表示其尽到了排查义务,但是其没有认可其打开了燃气阀门,***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我方工作人员动了燃气阀门。关于我方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问题,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没有明确必须在小区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燃气通知,根据该规定我方通过媒体方式告知已经尽到了必要的通知义务。关于我方工作人员是否专业的问题,案涉工作人员只是我公司的停气、开气部门的普通人员,因为当时是大范围停气,其并不知晓某一栋楼、某一家有停气的情况存在,并不能一次认为其不够专业。
陈继榜、朱振培答辩称,与其前面的答辩意见一致。
陈继榜上诉称:1.外接的天然气软管不是陈继榜接出去的。(1)朱振培2012年9月购买房屋,2014年6月将该房屋租赁给陈继榜后,6月底就离开了南部县回到了浙江省平阳县,从此以后朱振培没有来该房屋生活居住。孙某租货牛巷子40号门市的时间是2017年10月23日,因此朱振培与孙某、何德红根本不认识,没有任何往来。同样,陈继榜2014年6月底从朱振培租赁该房屋后,直到2018年7月2日购买该房屋,直到现在,与孙某、何德红也不是朋友关系,没有经济上、业务上的往来。作为正常人,从常理来分析,都不可能将自己使用的天然”(接给没有任何关系的人使用。(2)陈继榜从来没有收取孙某、何德红的任何费用,特别是天然气费用。孙某在法庭作证的时候,已经证明了这一事实。(3)陈继榜使用的天然气费用是正常,没有出现异常现象,举示的2019年4月26日缴纳的天然气费用发票已经证实。(4)孙某另外证明了一个重要事实:2017年10月23日租赁牛巷子40号门市的时候,卷帘门是***安装好了的,天然气软管断端隐藏在卷帘门包轴之内。从常理来分析,只有***才有安装的条件和权利。
2.陈继榜已经尽到正常的安全用气注意义务。(1)从2012年9月25日***将南部县房屋卖给朱振培后,天然气是能够正常使用的,没有出现异常现象。2014年6月陈继榜入住该房屋后,直到2019年4月26日停气之日,天然气也是能够正常使用的,没有出现异常现象。作为一个普通用户,在天然气能够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就是已经尽到正常的安全用气注意义。(2)房屋的飘窗灶台下面,至牛巷子40号之间,有众多的管子、电缆、线路,接到牛巷子40号的天然气软管,包亵在PNC管内,而PVC管经常用来作水管使用。朱振培、陈继榜没有对厨房及天然气管道进行改造,从双方举示的2号22号房星外墙管网的照片,已经得到证实,朱振培、陈继榜无法如晓自已的灶台下面向外接出了天然气管。(3)牛巷子40号与万福巷23号2-2号房屋有较远的距离,不振培、陈继榜无法从气味上来了解是否存在天然气泄漏
3.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被上诉人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李怡承担。(1)天然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①天然气公司没有发布停气公告。2019年4月26日万福巷23号2-2号房屋的灶台不能正常使用,并不是气表坏了,而是牛位于片区停气。根据2016年2月6日修改的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公告的目的是让有利害关系的天然气用户了解停气的范围和时间。从蒲凌燕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他作为天然气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不知道停气的事情,作为天然气用户,更无从知晓。天然气公司在政府网站上的公告,没有起到公告的具体作用。另外,天然气公司没有在牛巷子片区张贴停气公告,也没有手机短信发布停气公告,因此,4月26日停气,天然气公司没有限行告知义务。②天然气公司在用户天然气安装过程中,没有进行行之有效的技术指导,对用户用义管进行外接的违法行为没有发现、没有制止,为事故的引发留下了极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没有按照规定。定期(2年)对用户天然气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对使用I年以上的天然气软管进行强制性更换,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天然气公司举示的2018年4月8日的《民用客户入户安全检查表》,从证据角度来看,存在严重问题,不能采信,i要理由是:第一,万福巷23号的用户有很多家,2018年4月8日不可能只针对2-2号房屋进行检查,天然气公司没有举示证据来证明在2018年4月8日对其他用户进行I检查;第二、在政府部门调查了解、协调处理的时候,天然气公司开没有举示该《检查表》,第三、该检查表的检查项目很多,其中有一项就是“有无私改、私接”,而天然气公司对该项目就没有检查。如果法院认定该《民用客户入户安全检查表》是真实的,只能证明天然气公司严重失职,没有进行认真的检查。③天然气公司的工作人员蒲凌燕责任心不强,专业技术不足,检查不仔细,出现判断错误的严重后果。事实上,天然气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在“工作群”里发布了牛巷子片区停气的通知,2019年5月8日蒲凌燕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是“忘记了公司出的停气通知”。进入万福巷23号2-2号后,蒲凌燕先在厨房里路下弄下面的气管开关,然后打燃气灶,没有打燃,然后就出门走了,在下楼梯的过程中,蒲凌燕又说气表坏了,需要更换。十多分钟后再返回陈继榜的门市再告知说牛巷子片区停气。蒲凌燕的检查行为,先弄厨房下面的气管开关,然后打燃气灶,最后叉看气表,从过程来看,符合检查燃气问题的步骤,也是检查要做的基本工作。问题在于:第一,蒲凌燕作为天然气公司的专业人员“忘记了公司出的停气通知”。第二,浦凌燕错误判断气表坏了,需要更换。第三,动手养厨房下面的气管开关,没有开关进行检查,没有注意阀门是否完全处于关闭状态。第四,蒲凌燕在的研房进行检查,没有发现用户用三叉管进行外接的违法行为,更没有采取措施下以制止,这进一步容忍、放纵了严重安全隐惠的存在。如果浦凌燕贡任心强,检查任细,对万福巷22号22号用户用三又管进行外技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爆炸市故钱不会发生。更为严重的是,蒲凌燕检查燃气灶球阀气管开关后,并没有将开关关闭,这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2)***、李怡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①、2012年9月25日***将万福巷23号2-2号房屋卖给朱振培之前,厨房灶台、天然T已经安装完毕,能够正常使用。在房屋转让时,井没有告知购买者天然气外接这一事实。②住宅房屋在2012年9月25日之前属于***所有,牛巷子40号门市至今仍然属于***所有,只有***才有权利、才有条件将住宅房屋的天然气接到门市使用。根据2019年6月II日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的(4.27事故调查报告》显示,牛巷子40号门市从2000年开始直到现在持线租货给别人做生意。众所周知,天然气比液化气便官多了。有些租赁户在租赁房屋的时候,需要天然气。因此黄江海将房屋的天然气擅自接到牛巷于10号门市,县有高度盖然性,举证责任光全在于黄江海。他有责任、有义务查清外接天然气软管是谁在什么时候安装的。证人孙某已经证实:2017年10月23日租赁牛巷子40号门市的时候,卷帘门是***安装好了的,天然气软管断端隐藏在卷帘门包轴之内。按照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原理,完全可以认定外接天然气软管系***所接。
综上所述,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成当由被上诉人四川省商能县天然气公司、***、李怡承担。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蒲万玉对上诉人陈继榜的诉讼请求,或者判决陈继榜不承担民事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蒲万玉答辩称,用户屋内的燃气设施属于专用部门,专用部门的说玉泉属于用户,日常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依法属于所有权人,陈继榜作为继受的房屋所有权人,其即使没有私拉乱接,但是其也应当承担自检责任,即使发现,即使整改。本案中不因陈继榜有无私拉乱接而否定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天然气公司答辩称:1.天然气公司没有发布停气公告不是事实,我方一审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我方根据天然气管理20条的规定予以了公告,尽到了我方的通知义务。2.陈继榜家中三叉管没有发现的问题,我方上诉中对此进行了说明,我方一审也提交了入户检查的证明,正是因为用户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使用燃气设施,逃避检查,导致我公司与住户有诸多矛盾的客观现象。案涉我方工作人员是停气、开气部门的普通工作人员,其是接到欠费停气、开气的电话,不是对安全进行排查,其不会动燃气阀门,我方工作人员在案涉事故中并无过错。
***、李怡答辩称,与其前面的答辩意见一致。
朱振培答辩称,与其前面的答辩意见一致。
***、蒲万玉诉称,死者何德红生前与女友孙某系同居关系,孙某租赁牛巷子街40号门市部经营服装,双方共同在该店生活。该房装有电热水器,孙某、何德红使用罐罐气烧水煮饭。2019年4月27日凌晨6时左右,何德红起床准备洗澡,当打开电热水器开关的瞬间,室内发生爆炸,当即全身被烧伤。何德红经120救护车送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抢救,因烧伤严重,当天转至南充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后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19日晚上7时48分死亡。事故发生后,南部县住建局委托专家对牛巷子街“4.27燃气爆炸事故”进行技术调查。同时西城派出所对涉案事故进行了调查,查明发生住房,系被一根长八米的软管接至营业房卷帘门隐蔽处。厨房灶具下约一米处安装有控制连接燃气灶和软管的三通开关。被告天然气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下午对该小区停气施工,但未向该小区张贴停气公告。当天下午,被告陈继榜不知该小区系施工停气,误认气费未缴被停气。缴清气费后通知天然气公司派人开气。被告天然气公司接到电话后派人进入被告陈继榜的厨房,对灶具和供气管道进行了检查、开气、点火,先告知气表有问题需更换,走后返回又告知该小区系施工停气,晚上六点钟左右恢复供气。被告天然气公司在晚上六点钟左右恢复供气后,因控制软管的开关被打开,造成燃气外泄。牛巷子街40号门市部的房东为被告***、李怡夫妇。号住房原始房东为被告***、被告李怡夫妇,后出售给被告朱振培,之后被告朱振培又出售给现住户即被告陈继榜,但未过户。何德红死亡后,县委、县政府指派滨江办事处进行调解,但各被告却推诿塞责,无解决之诚意,致使调解搁浅。何德红与女友孙某在牛巷子街40号门市部使用的是液化气罐烧水煮饭,屋内未安装燃气管道,根本不知屋内和门口有天然气泄漏,何德红完全属于无端被烧伤造成的死亡。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1.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因死者何德红烧伤造成死亡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丧葬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尸体冷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8652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查明:2019年4月27日凌晨6时许,南部县南隆镇牛巷子街40号门市部租户何德红起床准备洗澡,当打开电热水器时,室内突然发生天然气爆炸燃烧,致何德红全身被烧伤。何德红随即被送往南部县人民医院进行急救,支出医疗费4900.84元。后因伤情严重于当天转入南充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2019年5月19日19时49分因伤重不治离世,支出医疗费211237.47元,外购白蛋白2500.00元。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森特司鉴[2019]病鉴字第70号)显示,何德红系极重度烧伤并发全身性感染、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重症××、呼吸衰竭死亡。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5000元。
发生爆炸事故的牛巷子街40号门市部是死者何德红同居女友孙某于2017年10月在被告***、李怡夫妇处租赁,主要用于服装销售。承租后何德红与孙某对门市部进行了粉刷墙壁与简单的卫生间装修,并共同居住于此。何德红与孙某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液化气罐,未使用燃气。事发时,门市部内只何德红一人。牛巷子街40号门市部楼上即号住房。该住房原始房东为***、李怡夫妇,后于2012年10月31日出售给被告朱振培,并办理了房屋和天然气过户手续。朱振培于2014年6月将该房出租给被告陈继榜,2018年7月2日被告朱振培将该房出售给被告陈继榜。
2018年4月8日被告天然气公司派员对号房屋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并由被告陈继榜之子陈集密签字确认了《民用客户入户安全检查表》。2019年4月26日中午,陈继榜发现室内天然气不通,以为是欠费停气,遂于当天下午16:11分缴清欠费后拨打天然气服务电话790×××0要求开气。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蒲凌燕于17时许到达号住房,在室外目测天然气表开关未予关闭,处于正常状态。后进入室内厨房对天然气灶试开未果遂对天然气灶下的天然气三通阀门进行了开、关检查,多次试用天然气灶仍未成功,后判断天然气表老化需更换并告知被告陈继榜关闭球阀遂离开。10多分钟后返回告知被告陈继榜系施工停气,大约18时左右恢复供气。次日,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天然气公司员工对发生爆炸的牛巷子街40号门市部进行乙烷测试,在卷帘门上端与夹层之间的空隙处墙壁上一开放式断口的软管泄露天然气,连通该软管的是该房上二楼号住房厨房下的三通阀门。
本次事故发生后,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出具《滨江街道办事处关于4.27牛巷子40号天然气爆炸致何德洪死亡事故调查情况报告》认为,事故发生原因系号房屋住户使用三叉管连接天然气进气口并分户连接至牛巷子街40号门市部,在卷帘门上端与夹层之间的空隙处被割断,存开放式断口。2019年4月26日天然气公司停气期间,工作人员检修厨房燃气设施期间,平时处于关闭状态的从号房屋连接至牛巷子街40号门市部的天然气阀门被打开,晚上恢复供气后,从开放式断口处泄漏出的天然气在二楼夹层大量聚集,死者何德红27日一早因启动电热水器而产生电器火花或火源引发爆炸事故。
死者何德红生前长期居住于南部县城,并从事建筑劳务业务和承包劳务工作。原告***系何德红之子,原告蒲万玉系何德红母亲,蒲万玉生育三子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侵犯健康权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经抢救无效死亡,相关侵权人应当对死者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何德红因牛巷子街40号门市部室内天然气爆炸致其抢救无效死亡这一事实,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本院分析认定如下:被告天然气公司作为行业安全主管部门未能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本案中天然气公司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号房屋住户使用三叉管连接天然气进气口并分户连接到牛巷子街40号门市部这种明显违反天然气安全使用规定的做法,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规定,燃气公司每两年对用户进行一次入户安检。天然气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对号房屋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并制作《民用客户入户安全检查表》,但安检员未对该房屋内所有应检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如“软管长度是否超过2米”“软管是否有暗埋及穿窗、门和墙等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我们姑且不论被告天然气公司出具的检查表天然气户主为***的错误,假若当时安检员不是敷衍塞责,而是严格执行安全条例、排查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是否悲剧就可以避免?其次,天然气公司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规定,天然气公司因故停气应当发布公告。4月26日天然气公司停气,未提前48小时在事故发生地小区内张贴公告,导致号住户陈继榜不知停气而通知天然气公司开气,天然气公司接线员作为天然气公司专业服务人员竟然不知是区域停气且未加以核实即派员开气,而蒲凌燕作为天然气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因施工片区停气也不知情,更何况普通的天然气用户要知道片区停气的难度。这说明了天然气公司本身存在极大的管理漏洞,也因此导致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存在重大失误。陈继榜通知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入户开气,可视为一次排查安全隐患的绝佳机会,这也是距离事故发生最近的一次安全检查。然而,该工作人员在对停气原因进行排查的过程中,专业技术不足,检查不仔细,未发现到该住房存在使用三叉管进行外接这一重大安全隐患,甚至误判是因气表损坏导致停气,足可见其业务能力的欠缺。此外,引发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平时关闭的天然气阀门被突然打开。本案关键的问题是处于关闭状态多年的天然气阀门是谁打开的,南部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提供的蒲凌燕和陈继榜的询问笔录中二人所作的陈述存在重大分歧。蒲凌燕在笔录中陈述的“到了房间后我就让那名男子去厨房开燃气灶……”,后告知陈继榜“我就告诉了那个住家户关好阀门等就走了。”,再结合蒲凌燕在庭审作证时的陈述“我提醒他关室内天然气球阀。”的陈述来看,蒲凌燕是明显开关了天然气球阀才可能有此说法,况且球阀肯定不在天然气灶上,只可能在天然气灶下面的三叉管上。陈继榜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认为天然气公司人员蒲凌燕在入户检修期间“进去之后他(蒲凌燕)就到我家厨房里面蹲下弄下面的气管开关,然后去打我家的燃气灶,但没有打燃,”。而被告陈继榜在停气后及时缴纳气费,向天然气公司打电话请求开气,等候天然气公司派员开气,这一系列行为符合一个天然气用户的正常流程,也无需检查天然气阀门开关。综上,天然气公司人员蒲凌燕在被告陈继榜家入户开气时无意打开天然气阀门具有高度可能性。从而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其公司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李怡在使用号房屋时违规将该房厨房下使用三叉管连接天然气进气口并分户连接至牛巷子街40号门市部,在卷帘门上端与夹层之间的空隙处割断软管,存开放式断口,给本次事件埋下了安全隐患,虽然多年未出现事故,但该隐患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一个因素。同时,被告***、李怡未履行房屋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房屋内设施的安全隐患未告知、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其主观上采取放任的态度,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相应责任。
被告朱振培购买号房屋使用、出租,无证据证明其对天然气设施进行了更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被告陈继榜作为号房屋的买受人及天然气的使用人、管理人,对房屋的天然气使用安全负有积极防范和排除风险的高度注意义务,但其未对室内天然气管道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对房屋内存在天然气管道外接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整改,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各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被告***、李怡承担承担本次事故10%的责任,被告陈继榜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
原告在诉状中主张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丧葬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尸体冷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86525.00元。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作出以下认定:1.医疗费。死者何德红于2019年4月27日在南部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花费医疗费4900.84元;当天转入南充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5月19日伤重不治身亡,共22天,花费医疗费211237.47元,原告在住院当天购买的白蛋白2500.00元,并提供药房收银小票加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可。两次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18638.31元,有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加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可。2.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664320.00元。本院认为,死者何德红长期在南部县城租房生活,并以合伙承包工程为主要生活来源,符合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故何德红的死亡赔偿金664320.00元(33216.00元/年×20年),本院予以认可。3.丧葬费32358.50元(64717元/年÷12月×6月),本院予以认可。4.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符合本院裁判实际,本院予以认可。5.护理费3900.75元(64717元/年÷365天×22天),本院予以认可。6.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被扶养人蒲万玉生活费应为39140.00元(23484元/年×5年÷3人),本院予以认可。7.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20000.00元。死者何德红生前从事建筑行业,按照2018年四川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情况计算,误工费3057.40元(50725.00元/年÷365天×22天),本院予以认可。8.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者何德红住院22天,营养费660.00元(30.00元/天×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0元(30.00元/天×22天),合计1320.00元,本院予以认可。9.鉴定费。原告主张何德红尸表检验、死因分析鉴定费5000.00元,并提供增值税发票加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可。10.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2898.00元,经本院审查,发现部分车票、机票不属于本案可报销交通费范畴,故综合考虑就医地、就医时间等因素,本院认可交通费2000.00元。11、处理本次事件人员误工费3723.44元(64717元/年÷365天×7天×3人)和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0.00元。原告主张的住宿费、处理葬事生活招待费本院已作认定,尸体冰冻费属于丧葬费范畴,复印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购买医用护理物品费用未有相关病例记载或者医嘱,应不予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1.何德红死亡所应当计算的医疗费218638.31元、死亡赔偿金664320.00元、丧葬费32358.5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护理费3900.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9140.00元、误工费3057.40元、营养费6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0元、鉴定费5000.00元、交通费2000.00元、处理本次事件人员误工费3723.44元、交通费2000.00元,合计1025458.40元,由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蒲万玉支付赔偿款717820.88元(1025458.40元×70%),其已向原告出借的100000.00元,在执行结算时予以扣减;被告***、李怡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蒲万玉支付赔偿款102545.84元(1025458.40元×10%);被告陈继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蒲万玉支付赔偿款205091.68元(1025458.40元×20%);2.驳回原告***、蒲万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其受到不法侵害遭受损失时,应当依法获得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当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何德红因其租赁的门市部内发生天然气爆炸燃烧,致其受伤医治无效而死亡,其近亲属***、蒲万玉有权请求侵权责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被告天然气公司,***、李怡,陈继榜在涉案公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有其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天然气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70%的责任,与涉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上诉人***、李怡提出“一审认定其违规将南部县城号房屋的天然气分户至涉案门市部缺乏事实依据,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振培和陈继榜、南部县天然气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均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一审未给受害者划分责任不当”和上诉人陈继榜提出“外接的天然气不是其接出,其已经尽到了命案用气的注意义务,涉案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天然气公司,***、李怡承担”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表明,涉案天然气爆炸燃烧系南部县城号房屋住户使用三叉管连接天然气进气口并分户连接至牛巷子街40号门市部,在卷帘门上端与夹层之间的空隙处被割断,存开放式断口;2019年4月26日因检查该房屋厨房燃气设施期间,平时处于关闭状态的从号房屋连接至牛巷子街40号门市部的天然气阀门被打开,晚上恢复供气后,从开放式断口处泄漏出的天然气在二楼夹层大量聚集,何德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次日一早因启动电热水器而产生电器火花或火源引发。由此不难看出,该次天然气爆炸燃烧事故发生主要有三个原因造成:一是涉案的南部县城号房屋内的天然气被违规接入涉案门市部;二是通往涉案门市部天然气阀门被打开;三是何德红在不知天然气存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电热水器产生火花或火源。从前述引起涉案事故原因的责任来看,天然气公司的2018年4月8日的入户检查时,未能及时发现从南部县城号房屋违规分接天然气的情况,致使该违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同时,在涉案事故发生的前一天,天然公司的相关人员到达了南部县城号,仍然未能发现该违规使用天然气的行为。故天然气公司在此过程中未尽到其相关法定职责,存在明显过错。再者,一审法院对通往涉案门市部天然气阀门系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打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分析有其事实基础,具有合理性。对于***、李怡是否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现有证据表明,涉案的发生爆炸燃烧的门市部房屋属于***、李怡所有,该门市部天然气引入源头的南部县城号原也系***、李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违规分接天然气至门市部系***、李怡所为符合逻辑,并有其合理性;同时,由于***、李怡发生爆炸燃烧的门市部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向何德红提供的租赁物门市部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而给租赁人何德红造成的损失,其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陈继榜是否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由于涉案事故发生时,陈继榜系南部县城号房屋的及现所有权人及使用者,其具安全使用天然气的固有义务,该义务并不能因涉案的天然气是否是其违规分接而免除或者承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何德红是否存在过程的问题,因何德红租用***、李怡的门市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其并不知道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涉案事故发生时,其系正常地使用电热水器,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其不应当分担涉案的损失。综上所述,上诉人天然气公司,***、李怡和陈继榜的前述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李怡,陈继榜因提起上诉而应当各自缴纳的上诉费用各13,665.00元分别由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李怡,陈继榜自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勤阳
审判员 吕元华
审判员 刘荣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蒲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