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1民初4873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南部县。
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兴盛街。
法定代表人:杨进,经理。
被告:黄,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南部县。
被告:李某,女,汉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朱某,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陈某,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黄某、李某、朱某、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何承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