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与成都嘉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1民初2197号
原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兴盛街。
法定代表人:杨进,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飞,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远鹏,四川贵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嘉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18号。
法定代表人:胡艺琼,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黎明(特别授权),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梁,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与被告成都嘉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2691元,减半收取6346元。由原告四川省南部县天然气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鑫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世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