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新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26民初3086号 原告:温州新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竺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25465450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余记,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经济开发区望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22799484B。 法定代表人:车洪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新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与被告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余记到庭参加诉讼。望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望和公司向新星公司支付工程款26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6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日,新星公司为乙方与望和公司为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为蒸汽管道减温减压项目,工程款金额总价650000元,其中对于工程款支付方式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进场施工前预付合同总额20%为合同预付款,乙方在收到合同预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合同进度款的支付:设备及材料、机具到场后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付合同总额40%;安装调试验收款的支付:整个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及培训完成后,经特种设备监检合格后60日内凭余下额度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总额35%;合同质保金的支付:在保质期满(自验收之日起计12个自然月)后无质量问题付合同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新星公司按照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望和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支付工程款130000元、2017年2月14日支付260000元。现本项目已于2017年5月15日验收合格,望和公司应依约向新星公司支付工程款227500元,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该项目未出现质量问题,望和公司应依约向新星公司支付保证金32500元。截止至2020年5月14日,望和公司尚欠新星公司工程款共计260000元,该款经新星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诉讼。 望和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认证。因望和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对新星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营业执照、工商信息、《工程施工合同》、汇款凭证、《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客观、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新星公司经营范围: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压力容器的制造、设计、安装、改造、**(凭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经营);锅炉安装、改造、修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石油化工设备拆除;化工机械设备制造、**等。2016年9月1日,新星公司为乙方与望和公司为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名称:蒸汽管道减温减压项目;工程款金额总价650000元;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进场施工前预付合同总额20%为合同预付款,乙方在收到合同预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合同进度款的支付:设备及材料、机具到场后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付合同总额40%;安装调试验收款的支付:整个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及培训完成后,经特种设备监检合格后60日内凭余下额度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总额35%;合同质保金的支付:在保质期满(自验收之日起计12个自然月)后无质量问题付合同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新星公司按照要求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望和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支付工程款130000元、2017年2月14日支付260000元。2017年5月15日,阜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出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工业)》,该工程验收合格。望和公司未依约向新星公司支付工程款227500元,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该项目未出现质量问题,望和公司未依约向新星公司支付保证金32500元。截止至2020年5月14日,望和公司尚欠新星公司工程款共计26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新星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望和公司应当给付拖欠的工程款。新星公司诉请望和公司支付工程款26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新星公司要求以工程款26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温州新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2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特别提示: 本案标的款履行义务人将标的款汇入颍上县人民法院下列账户,并在汇款后及时联系承办法官**,电话0558-44××××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 开户名称:颍上县人民法院 开户账户: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