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新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220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新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竺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25465450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余记,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经济开发区望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22799484B。 法定代表人:车洪前,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温州新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226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为:“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温州新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2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新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6000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发布。 三、2020年10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几十辆,均为他人出资购买挂靠该公司名下。 2、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颍上县经济开发区纬五路北侧颍泰西侧工业房地产,但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被他人竟得,现已过户他人。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失信彩铃。 五、本院已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有关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皖1226执22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温州新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姚 孝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陈 鑫 成 书 记 员  王 保 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