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执129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794282424J。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12日审理终结,该案(2021)豫1421民初5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8382.42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门 艳
审判员 杜 峰
审判员 王东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蔡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