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1622号
申请人:***,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94282424J。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民权鼎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高铁北站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3X8PG63。
法定代表人:谢振萍,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76890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权鼎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6890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晓珂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玉玺
书 记 员 常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