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砼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1636号
申请人:河南砼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龙塘镇龙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6WP846F。
法定代表人:刘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794282424J。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砼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砼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全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