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5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神人助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310国道城西1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神人助粮油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1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人助粮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1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