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海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富海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2财保3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富海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80号富中商务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213238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灼,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21989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富海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富海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476507.52元银行存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贵州富海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因申请人贵州富海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申请人贵州富海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6507.52元(1、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穗支行,账号为2321××××0971的银行账户;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账号为2321××××8800的银行账户;3、开户行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龙航空港支行,账号为1575××××0948的银行账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