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海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富海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2财保3号 申请人:贵州富海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80号富中商务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213238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灼,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21989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富海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人贵州富海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价值476507.52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贵州富海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6507.52元(1、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穗支行,账号为2321××××0971的银行账户;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账号为2321××××8800的银行账户;3、开户行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龙航空港支行,账号为1575××××0948的银行账号)。 案件申请费2903元,由申请人贵州富海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