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3民初5016号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超翔建材租赁服务部,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564号人造板机厂内原油库对面。
经营者:汪兵,男,汉族,1967***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丽,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禄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秀屏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袁华春。
被告:***,男,汉族,1967年5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超翔建材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超翔服务部”)与被告禄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超翔服务部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超翔服务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盘龙区超翔建材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108元,由原告昆明市盘龙区超翔建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王 臣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孙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