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禄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宜良宜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5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禄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禄劝县城秀屏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宜良宜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530125098749588H,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住宜良县。
禄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良宜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云0125民初518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良宜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禄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工程款7499304元,案件受理费24268元,负担执行费650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宜良宜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拒不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下达了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宜良宜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件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我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宜良宜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18万元银行存款,我院依法对其名下的土地行了轮候查封,暂无法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宜良宜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现阶段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125执3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