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禄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0582-1号
原告娄世德,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呈贡四海建材租赁站业主。
被告禄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禄劝县城秀屏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70975327-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世德与被告禄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娄世德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禄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世德撤回对被告禄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3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1370元,合计3243元,由原告娄世德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