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茂山建筑公司

禄劝茂山建筑公司、禄劝鑫潮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8执11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禄劝茂山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709753229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镇永平路**。
被执行人禄劝鑫潮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7902939517。
法定代表人:功忠明,职务:经理。
住所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镇崇德工业园区
禄劝茂山建筑公司申请执行禄劝鑫潮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56689.63元,申请执行费35967.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10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案件款。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起网络查询后,查询结果显示,禄劝鑫潮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22×××32内有存款1027.92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予以冻结,并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进行扣划1000.00元。所扣款项已发放给申请人。除此之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10月31日经传统查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名下有土地及房产,但已被另案查封,此案中无法处理。11月8日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