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茂山建筑公司

禄劝茂山建筑公司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皎平渡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28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禄劝茂山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皎平渡中心学校。
申请执行人禄劝茂山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皎平渡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云0128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皎平渡中心学校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禄劝茂山建筑公司工程款3126789.4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853元。因被执行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皎平渡中心学校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禄劝茂山建筑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35853元,余款定于2017年3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