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25民初2576号之一
原告: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王达达,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红,山西省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翔润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杰,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吕永祥,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翔润钢铁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吕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0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