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马匠村。
法定代表人王达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昆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昊鑫阳光城A座第21层2106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晋0525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昆明***经贸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晋05民终18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昆明***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及利息等费用共计344269.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依法向被执行人昆明***经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其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488元,对所发现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均已采取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股权、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4、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5、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昆明***经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昆明***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的执行款243781.98元及申请执行费5064元,申请执行人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富生
审判员 闫慧琴
审判员 常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和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