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

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5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地址:泽州县南村镇南马匠村。
法定代表人:王达达,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生,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七桥村人,现住本村。
申请执行人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525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0万元、利息352320元及代理费9800元,以上共计7621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
本院从2021年2月7日起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委托大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股权、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大英县河边镇交通街分别有1幢2幢3幢5幢1层、4幢1-2层的房产数套、在大英县蓬莱镇魁山路120-122号1楼商业房的房产登记信息,该房屋已被大英县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已委托大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已委托大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川JJ2888的车辆进行查封,未实际控制;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经本院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的76212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涛涛
审判员  张富生
审判员  张祥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霍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