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25民初216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4月9日生,泽州县大箕镇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乐,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生,泽州县大箕镇人,系原告儿子。
被告: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南马匠村。
法定代表人:王达达,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47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长 李新国
人民陪审员 卫晋锋
人民陪审员 程粉萍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