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远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尊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67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远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李元华,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唐勇,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正明,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尊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林成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武伟,广东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演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祥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喜福,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狄恒,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先志,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澳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繁新,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荣房,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
负责人:戴希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朝,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彤,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朝,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惠如,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远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尊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科公司)、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电信公司)、佛山市演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演达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脉公司)、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信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广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工程款数额的确定及工程款支付主体的确定问题。
关于工程款数额。1.关于《国脉确认表》第1-12项工程对应的工程款是否应予支持问题,根据远林公司提交的、加盖有尊科公司公章的《国脉确认表》及国脉公司提交的《佛山分公司2013年传送网城域接入网光缆工程均安仓门光交-均安圣堡莱公馆新建24芯光缆工程等13项光缆工程施工结算合同》,《佛山分公司2013年传送网城域接入网光缆工程均安仓门光交-均安圣堡莱公馆新建24芯光缆工程等13项光缆工程施工结算合同》第2至13项工程与《国脉确认表》第1-12项工程相同。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于《佛山分公司2013年传送网城域接入网光缆工程均安仓门光交-均安圣堡莱公馆新建24芯光缆工程等13项光缆工程施工结算合同》中相应工程的施工主体等问题未予查明。2.关于《需再确认单》对应的工程款是否应予支持问题,一审法院对于《需再确认单》所载工程相对应的合同及确认单上所载工程的施工完成情况未予查明。
关于案涉工程款支付主体的确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本案一审法院对于发包人移动佛山分公司已向总承包人支付的案涉工程款数额未予查明。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未予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依法应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15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远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93.4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行政
审 判 员 吴媛媛
审 判 员 姜欣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秋月
书 记 员 杨思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