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执1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一街10号大院12栋。
法定代表人: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元葵,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市炬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安全北路通建花园***403房(限作办公室使用)。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市炬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614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裁决:一、韶关市炬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合作合同项目收尾工作所垫付的费用人民币2151808.06元,在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移动韶关分公司的款项后,由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从韶关市炬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先行扣除;二、仲裁费由韶关市炬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43749.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02执130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3.被执行人韶关市炬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以(2022)粤02执异50号为案号立案受理审查,2022年6月13日,本院作出(2022)粤02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韶关市炬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予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143号裁决的申请;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故,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以(2021)粤0204执保692号之一案依法予以冻结的韶关市炬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为800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1808.06元自动转为本案的冻结措施,因此,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对本院扣划的人民币2151808.06元内有282876.18元提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移送立案审查,2022年12月2日,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对于未提异议的1868931.88元在扣除执行费24356元后将剩余1844575.88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5.2022年12月12日,深圳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即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143号仲裁裁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园园
书 记 员 黄 辉